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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3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朔与杨树忠、田玉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朔,杨树忠,田玉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3714号原告:杨朔,男,2002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学生,住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理人:张春艳,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树忠,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田玉杰,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旭,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朔与被告杨树忠、田玉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杨朔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朔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