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与朱庆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朱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住所地安岳县太平乡灵圣街2号。负责人陈明浩,主任。被执行人朱庆东,男,生于1974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与被执行人朱庆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庆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庆东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朱庆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朱庆东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工商管理机关无注册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现被执行人朱庆东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庆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6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朱庆东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蒋能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