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1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刘光红与广州市百圣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初1236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红,广州市百圣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2367号原告:刘光红,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广州市百圣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19105572。原告刘光红诉被告广州市百圣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认为,刘光红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作为广州市百圣牛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以该公司违法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未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等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纠纷依法应适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刘光红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刘光红未经劳动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直接诉至本院,于法不符。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光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 伟审判员 冯桂颜审判员 何淑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月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