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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坤、王石忠与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王石忠,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王坤,男,汉族,1988年1月12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申请执行人王石忠,男,汉族,1960年4月16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江。关于王坤、王石忠与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坤、王石忠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03782.00元,执行费1457.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万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