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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296号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闵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玉。被告:袁侠。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月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