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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执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骆振俊刑事罚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234号之一被执行人骆振俊,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现正在服刑。在骆振俊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的侦查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9日查封了北京市朝阳区一房产。本院就该案作出的(2015)三中刑初字第0083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应对上述房产予以变价后没收、上缴国库,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进行评估,并于司法网络平台公开拍卖。2016年9月10日,李毅以人民币五百四十六万六千九百六十元的最高竞价购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的查封。二、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某房产(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归买受人李毅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毅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毅可持本裁定书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晓勇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仕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