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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执字第185号之���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县太阳红饲料厂、黄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县太阳红饲料厂,黄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1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花荄镇恒源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8793273-5。法定代表人蔡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正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住所地:安县秀水镇汉昌街,组织机构代码:79580533-8。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凯,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买受人李锐,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2日,住四川省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绵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2016年10月13日,绵阳市金槌拍卖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公开对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位于秀水镇锅厂街的安县秀水镇丰谷酒业公司职工灾后重建住宅楼3#楼的6处商业房地产进行第三次拍卖,经拍卖会公开竞价,由竞买人李锐以最高出价597100.00元竞得。竞买人李锐已付清全部拍卖款597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名下位于秀水镇锅厂街的安县秀水镇丰谷酒业公司职工灾后重建住��楼3#楼的104、107、108、109、111、112铺共计6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锐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锐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蒙柳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