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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同友与陈红山、张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同友,陈红山,张建会,李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629号原告:董同友,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陈红山,男,汉族,住唐县。被告:张建会,男,汉族,住唐县。被告:李仁刚,男,汉族,住唐县。原告董同友与被告陈红山、张建会、李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董同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同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