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22民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第3177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崇忠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人民陪审员  石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