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第3177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崇忠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人民陪审员 石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