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农文杰与莫志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文杰,莫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农文杰,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教师,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莫志义,男,1964年9月4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州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莫志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莫志义按期返还投资款60600元,诉讼费1342元,执行费829元,共计62771元。但被执行人莫志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莫志义在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莫志义在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15×××82的存款人民币627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昭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全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