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灿高与被执行人林春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灿高,林春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766号申请人王灿高,男,193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年老在家,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春美,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灿高与被执行人林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房产、工商均无登记信息,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灿高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林春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76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灿高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林春美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