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贺飞、宋小飞等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贺飞,宋小飞,董英闯,李东亮,董朝阳,韩松,宋庆言,马永立,周留群,马智伟,杜好印,黄军辉,安新召,宋庆锋,马海修,马胜奇,马战勇,马本奇,宋瑞迎,马智远,马廷紧,马害旺,樊战涛,樊占松,马泉威,祁建波,马耿冬,沈文江,崔政华,董瑞阳,王欢,王振华,韩永存,马战胜,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滨州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监6号原审原告:王贺飞,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宋小飞,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审原告:董英闯,男,1994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李东亮,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审原告:董朝阳,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韩松,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宋庆言,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审原告:马永立,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审原告:周留群,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审原告:马智伟,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杜好印,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黄军辉,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安新召,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审原告:宋庆锋,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审原告:马海修,男,1951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马胜奇,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马战勇,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马本奇,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宋瑞迎,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原审原告:马智远,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马廷紧,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马害旺,男,1954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樊战涛,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樊占松,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马泉威,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祁建波,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马耿冬,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沈文江,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崔政华,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董瑞阳,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王欢,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王振华,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原告:韩永存,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审原告:马战胜,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以上原告诉讼代表人祁建波、马战胜,(基本情况同上祁建波、马战胜)。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人民路**号。负责人:曹春富。原审被告: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滨州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北海大街。法定代表人:徐恩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理鹏、王晓娇,北京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贺飞、宋小飞、董英闯、李东亮、董朝阳、韩松、宋庆言、马永立、周留群、马智伟、杜好印、黄军辉、安新召、宋庆峰、马海修、马胜奇、马战勇、马本奇、宋瑞迎、马智远、马廷紧、马害旺、樊战涛、樊占松、马泉威、祁建波、马耿冬、沈文江、崔政华、董瑞阳、王欢、王振华、韩永存、马战胜与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和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滨州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韩卫民审判员 杨 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