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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7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温声串与李若、吴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声串,李若,吴玉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203号原告:温声串。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若女。被告:吴玉珠。原告温声串诉被告李若女、吴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温声串负担。审 判 长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范叔瑶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