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7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温声串与李若、吴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声串,李若,吴玉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203号原告:温声串。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若女。被告:吴玉珠。原告温声串诉被告李若女、吴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温声串负担。审 判 长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范叔瑶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