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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4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艾明与贾素荣、王洪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艾明,贾素荣,王洪林,贾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民初4408号原告:王艾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亮,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素荣。被告:王洪林。被告:贾亮亮。原告王艾明与被告贾素荣、王洪林、贾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艾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素荣、王洪林和贾亮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艾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贾素荣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王洪林和贾亮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9日,被告贾素荣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王洪林、贾亮亮提供保证。至今三被告未归还。被告贾素荣、王洪林、贾亮亮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7月19日,被告贾素荣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载明:“今借到王艾明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月息按中银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担保人:王洪林贾亮亮据贾素荣2014年7月19日”。至今三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上列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贾素荣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条载明的借款数额为10万元,本院认定本案借款数额为10万元。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贾素荣在原告索要借款后应当及时归还,原告现要求被告贾素荣归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王洪林和贾亮亮为被告贾素荣向原告王艾明的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洪林和贾亮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王洪林和贾亮亮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素荣追偿。被告贾素荣、王洪林和贾亮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素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艾明借款10万元;二、被告王洪林和贾亮亮对上述借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洪林和贾亮亮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素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贾素荣、王洪林和贾亮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孙环亮人民陪审员  孙贵明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鹃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