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朱倩倩与王宝玉侵权责任纠纷2016民终1100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玉,朱倩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玉,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现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金旺龙,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倩倩,现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魏兆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宝玉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2月9月晚上,朱倩倩在番禺区锦绣香江布查特官邸华府一期遛狗横过马路时,突然遭受王宝玉白狗的袭击,朱倩倩的金毛狗被王宝玉的白狗咬伤脖子和耳朵。2015年12月14日,朱倩倩向南村派出所报警,同年12月16日,当南村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王宝玉家进行调解时,朱倩倩又遭到王宝玉打骂,王宝玉用手掰到朱倩倩右手中指,致使朱倩倩右手中指受伤。当日经南村派出所调解达成赔礼道歉的协议。因朱倩倩朱倩倩右手手指受伤,朱倩倩使用医保卡分别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和广州正骨医院治疗,合计花去药费452.14元(其中医保卡缴费190.10元,个人缴费262.04元),朱倩倩的金毛狗受伤后朱倩倩到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为金毛狗治疗,花去药费506.9元。原审另查明:2015年12月16日,朱倩倩与王宝玉因为遛狗问题发生纠纷,在南村派出所曾签订一份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1、王宝玉向朱倩倩口头道歉;2、王宝玉同意朱倩倩的要求,并且已经履行口头道歉;3、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签订改协议后双方不得再以此事发生争执、滋事、闹事,否则将严惩行为方的法律责任;4、双方调解后离开,如再因此事发生纠纷,必须到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名确认。以上事实,有南村派出所的调解协议书、有病历、医疗收费单据、身份证明、照片、询问笔录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朱倩倩在原审中请求判令:1、王宝玉赔偿朱倩倩医疗费452.14元;2、王宝玉赔偿朱倩倩为治疗金毛狗的费用506.9元;3、王宝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元并向朱倩倩赔礼道歉;4、请求判令王宝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王宝玉在原审中无答辩。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公民的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王宝玉饲养的白狗应尽监管的义务。朱倩倩小区遛狗时,因王宝玉没有管理好自己的白狗,致使朱倩倩金毛狗遭受其袭击,造成朱倩倩的金毛狗受伤,后在协商过程中王宝玉又用手掰朱倩倩手致使朱倩倩右手受伤,王宝玉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朱倩倩请求王宝玉赔偿右手受伤和金毛狗受伤的医药费个人缴费262.04元和医药费506.9元,理据充分,原审法院应予支持。其中朱倩倩主张医保卡缴费190.10元的费用属于朱倩倩的损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朱倩倩遭受王宝玉的殴打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朱倩倩主张请求判令王宝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元,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应予驳回。朱倩倩请求王宝玉在番禺区锦绣香江小区公告栏内刊登道歉声明作为赔礼道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王宝玉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王宝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倩倩支付身体受伤的损失262.04元;二、王宝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倩倩支付其金毛狗受伤的医药费506.9元;以上两项合计为合计为768.94元;三、王宝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广州市番禺区锦绣香江小区内的公告栏处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声明的内容必须经原审法院审核;四、驳回朱倩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宝玉承担。判后,王宝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我方掰伤朱倩倩的手指,并判决我方赔偿其医疗费262.4元,完全是无中生有。朱倩倩向原审法院提供的病历中显示,其是因“前天晚上被抢”导致受伤,并非是因与我方的纠纷受伤;二、原审认定我方的狗咬伤了朱倩倩的狗,仅提供了几份模糊不清的照片,还没有日期,证明力不足;三、原审判决我方在所居住的小区里刊登道歉声明,但朱倩倩并未在其原审的诉讼请求中提出该内容,且在双方已在派出所的调解下,由我方向朱倩倩进行了道歉,双方协议中也约定“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不得再以此事发生争执、滋事、闹事”,现原审如此判决,既无依据,也不利于缓解矛盾。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朱倩倩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就病历的问题,朱倩倩解释为因涉案纠纷发生时,王宝玉为阻止其录音,一直在抢夺其手机,故病历中显示因被抢受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医疗费的问题。原审中,朱倩倩提供了病历等证据,结合南村派出所主持下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应可认定朱倩倩在双方涉案纠纷受伤,及朱倩倩所养的金毛狗被王宝玉所养的白狗咬伤的事实。至于王宝玉上诉的病历内容问题,朱倩倩在二审中已做了合理解释,该解释与双方陈述的事实发生经过并无矛盾,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判决王宝玉向朱倩倩支付朱倩倩身体受损的医疗费262.04元,及朱倩倩为其金毛狗治疗费用506.9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赔礼道歉的问题。赔礼道歉系侵权责任的一种法定承担方式,王宝玉存在侵犯朱倩倩身体权的客观事实,在赔偿损失之外,向朱倩倩进行道歉,亦属应有之义。但本案中,双方确认在涉案纠纷发生当晚,双方在番禺区南村派出所的调解下,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王宝玉已履行了向朱倩倩口头道歉的义务,且双方也约定不得再以此事发生争执。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王宝玉再次在双方所居住的小区内公开刊登道歉声明,明显不当,也不利于和谐、互让的邻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存在进一步激化矛盾的可能性。故,对原审法院的此项判决,本院予以撤销。当事人双方作为邻居,一方面在饲养宠物时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社区公约,一方面在发生矛盾时,也应互谅互让,以理智、合法的手段处理所产生的纠纷。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部分判决内容不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上诉人王宝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