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6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毛宝珠与袁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宝珠,袁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6806号原告:毛宝珠,女,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袁竞,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毛宝珠与被告袁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宝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钰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