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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9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潜与倪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潜,倪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355号原告:张潜,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余,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金芬,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张潜与被告倪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潜撤诉。案件受理费5183元,减半收取计2591.5元,由原告张潜负担。审 判 员 吴银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怡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