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玉申与济宁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住房保障中心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申,济宁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住房保障中心,董文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634号原告:吴玉申。委托代理人:梁奉文,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效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强,济宁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住房保障中心。法定代表人:邵华,职务主任。被告:董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申与被告济宁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住房保障中心、董文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玉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宁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住房保障中心、董文超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玉申撤回对被告济宁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住房保障中心、董文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吴玉申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会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