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O111民初7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佑良与颜允雄、李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佑良,颜允雄,李凤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O1**民初7807号原告刘佑良,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张万华,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颜允雄,男,汉族,1982年8月2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李凤飞,女,汉族,1980年6月11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刘佑良与被告颜允雄、李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刘佑良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颜允雄、李凤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佑良撤回对被告颜允雄、李凤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572元,剩余4572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姚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解海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