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O111民初7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佑良与颜允雄、李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佑良,颜允雄,李凤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O1**民初7807号原告刘佑良,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张万华,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颜允雄,男,汉族,1982年8月2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李凤飞,女,汉族,1980年6月11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刘佑良与被告颜允雄、李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刘佑良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颜允雄、李凤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佑良撤回对被告颜允雄、李凤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572元,剩余4572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姚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解海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