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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8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汪芮竹与闫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芮竹,闫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8052号原告汪芮竹,女,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崔辰,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某,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闫春红,女,住沈阳市浑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芮竹与被告闫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芮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原告汪芮竹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某街x号房产。原告汪芮竹向法院提供汪某、赵某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某街x1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芮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汪芮竹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某街x号房产;二、查封汪某、赵某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某街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世刚代理审判员  刘 丽代理审判员  张嘉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