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行审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金泉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金泉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82行审88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申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新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蒋伟,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安金泉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泰安金泉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14日以被执行人泰安金泉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给职工刘明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新人社监理字[2015]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责令泰安金泉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为刘明超自用工之日起(用工自2012年3月起)向新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人社监理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泰安金泉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泰安金泉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新人社监催字[2016]第004号履行义务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人社监理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人社监理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天民审 判 员 高 山 人民陪审员 阚 兆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