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72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巴某某诉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2722民初87号原告:巴某某、男、藏族、系青海省玉树州杂多县人。被告:扎某某、女、藏族、系青海省玉树州囊谦县人、现住杂多县城。原告巴某某诉被告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才仁东周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某某和被告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原告认识被告并当年与被告建立家庭,婚后日子开始很和谐,相继出生了三个孩子(长女9岁,次女8岁,最小的6岁)没到几年被告有次因为赌博欠下了债,自那日以后被告却常常对原告动手动脚,恶语伤人,原告处于对孩子们的考虑,一直选择忍让之后由于亲戚们的帮助,原告还清了所有债务,还对被告承诺从此不再去赌博,被告仍然没有改变对原告的态度,而且愈演愈烈,今年有一次原告去买东西的时候因为自己拿不定注意,给被告致电,被告却不离不睬,回来时原告问了一些事情的原因,被告却跑到了娘家与原告赌气,之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回家,向被告被告表示妥协,但被告丝毫没有回来的意思,无奈之下诉于贵院。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是原告经常在外赌博,欠下债务对家里的一切都不闻不问,对我经常施行家庭暴力,在我身有孕之时也从来没有负过一个丈夫以及父亲的责任,经常遭到原告的辱骂,说可以找到比我更好的女人之类的话,在外面也有其他女人,所以无奈只好回到娘家,要告法院也是我先告,请求法院调查后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双方认识后并组建了家庭,婚后日子开始很和谐,相继生育了三个孩子(长女9岁,次女8岁,最小的六岁)没到几年被告有次因为赌博欠下了债,自那日以后被告却常常对原告动手动脚,恶语伤人,时不时就要离家出走,被告没有一丝想和我在一起生活的念头,对家里的一切也都不闻不问,夫妻之间时常发生争执,无奈之下诉于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同居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非法同居关系,因原告方坚持要求解除,应予准许,原、被告在萨呼腾镇的房屋系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所购买,系二人共同财产,双方协商后折价为111000元,按照双方过错责任及照顾妇女儿童的司法原则,该房屋归被告为宜,被告因退还给原告房屋折价款的40%,即40000元现金,此款考虑到被告经济能力,分两期支付为宜,四个子女中长子索某某系被告私生子,与原告无血缘关系,由被告抚养为宜,另外三个女儿系原、被告同居后所生,根据原、被告各自要求及子女实际情况,三女白某某(6岁)由原告抚养,长女某某(8岁)和次女桑某某(7岁)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家中的生活用品按人口平均分配,各自佩戴的首饰及衣物归各自所有。综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三女白某某由原告抚养,长女桑某某和次女桑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被告位于萨呼腾镇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退还给原告房屋款40000元,分两期付清(于2016年11月21日前还20000元,于2017年7月1日前付20000元)。原被告各自的首饰以及衣物归各自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福本,上诉于青海省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才仁东周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索南多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