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贾义兴与王传跃、纪月芹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义兴,王传跃,纪月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财保114号申请人贾义兴,居民。被申请人王传跃,居民。被申请人纪月芹,居民。申请人贾义兴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传跃、纪月芹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贾义兴自愿以其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义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传跃、纪月芹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贾义兴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