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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凌忠贵与四川省渝兴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渝兴投资有限公司,凌忠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渝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xx区xx坝xx区。发动代表人:姚通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忠贵,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四川省渝兴投资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36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还款义务,合同履行中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凌忠贵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为合同履行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四川省渝兴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