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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锦腾造纸厂与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樊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锦腾造纸厂,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樊展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民初1788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锦腾造纸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七堡大桥开发区。投资人李金池。委托代理人李德志,系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外环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樊展文。被告樊展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锦腾造纸厂(下称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尚东公司)、樊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温艳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德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东公司、樊展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至9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尚东公司供应11批瓦楞纸,被告尚东公司共应向原告支付货款332391.76元,但被告尚东公司从未支付货款。2015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尚东公司、樊展文签订《协议书》,三方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尚东公司拖欠原告货款332391.76元,以及收到上述货款的单据。被告尚东公司承诺从2015年4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总货款的20%,分5个月将上述货款支付完毕,并由被告樊展文作为担保人,其自愿为该货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到货款付清之日止。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尚东公司偿还货款332391.76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4月30日为14459.04元(按年利率4.35%),本息合计为346850.80元】;2、被告樊展文对被告尚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陈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企业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企业信息1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增值税发票记账联4份、送货单11份、协议书、货款对账单各1份,证明1、被告尚东公司确认拖欠货款,并约定如发生纠纷,交由供货地(即新会区)人民法院处理;2、被告樊展文愿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证据4、婚姻登记处理表1份,证明被告樊展文与陈妙红已于2014年2月26日离婚。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本案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生产、销售瓦楞纸,挂面纸的企业。被告尚东公司为生产包装制品、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被告樊展文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尚东公司共向原告购置11批瓦楞纸,原告将相应货物送至被告尚东公司处,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原告出具的送货单上签名、盖章予以确认,原告根据该公司的要求向其出具相应发票。2015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尚东公司进行对账,被告尚东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32391.76元。原告以及被告尚东公司、樊展文于对账当天签订《协议书》一份,具体约定:“三方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拖欠甲方(原告)货款总额为332391.76元,乙方(被告尚东公司)已收到上述货款单据。2、乙方付款方式为: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总货款的20%,分5个月支付完毕。3、丙方(被告樊展文)自愿为上述货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从协议签订之日到货款付清之日止。”原告、被告尚东公司、樊展文分别在《协议书》上盖章、签名予以确认,但各方对利息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没有进行约定。原告认为两被告至今仍未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于2016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尚东公司偿还货款332391.76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4月30日为14459.04元);2、被告樊展文对被告尚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尚东公司支付货款的问题。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发票、被告尚东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尚东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该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法律效力。原告依约向被告尚东公司交付其所订购的瓦楞纸,被告尚东公司至今未付尚欠原告的货款332391.76元,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之规定,被告尚东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32391.76元,原告的此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尚东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被告尚东公司至今仍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尚东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以332391.76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尚东公司约定,被告尚东公司自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总货款的20%,分5个月支付完毕,该约定实际上是原告与被告尚东公司之间对于货款分期支付的约定,按照上述约定,双方之间的货款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清偿完毕,因此逾期利息应该以当期货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各期款项计至2015年8月31日的逾期利息为4016.38元,此后的逾期利息应以332391.76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樊展文对被告尚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被告樊展文作为保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其与原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上述合同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依照原告及被告尚东公司、樊展文在《协议书》中“丙方(樊展文)自愿为上述货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约定,被告樊展文对被告尚东公司的所欠原告的货款及利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如上所述,被告尚东公司未能依时支付货款本息,导致其违反《协议书》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以及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被告樊展文应对被告尚东公司的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此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锦腾造纸厂清偿货款332391.76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计至2015年8月31日为4016.38元,此后的利息以332391.7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日止)。二、被告樊展文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锦腾造纸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51.38元,案件保全费2270.00元,两项合计5521.3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樊展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文浩第7页共7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