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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行初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鲁文贤与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文贤,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503行初第43号原告鲁文贤,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建设大厦。鲁文贤诉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登记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鲁文贤因房屋拆迁纠纷已多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登记部门履行对拆迁的房屋变更登记行为,本院已对原告诉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本院认为,鲁文贤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文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望芜审 判 员  卫景文人民陪审员  许庆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