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中木、上栗县耀建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木,上栗县耀建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刘中木,男,汉族,1943年4月14日,上栗县人,农民,住上栗县。被执行人上栗县耀建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法定代表人梁耀建,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中木与上栗县耀建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上栗县耀建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