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强生梁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强生梁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强生梁某甲,绰号“潺仔强”,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怀集县人,户籍所在: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梁村镇花石村委会礼院组708号。因本案于2016年4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抓获,次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决定逮捕。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强生梁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水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强生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梁强生梁某甲与同案人戚陈琼戚某某、管舒婷管某某、戚日壮戚某2共同商议,利用祈福、调包的手段盗取他人银行卡和银行卡的取款密码,然后盗窃他人钱财。2015年7月7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梁强生梁某甲与同案人戚陈琼戚某某、管舒婷管某某、戚日壮戚某2驾驶小汽车从廉江市往吴川市方向行驶,由戚日壮戚某2驾车,管舒婷管某某坐在副驾驶室位置假装售票员,梁强生梁某甲坐在驾驶室后排位置假装西藏牧民,戚陈琼戚某某坐在副驾驶室后排位置假装西藏军人转业到银行的工作人员。上述四人以冒充“黑的”搭客为名沿途寻找作案目标。9时20分许,当被告人梁强生梁某甲与同案人戚陈琼戚某某、管舒婷管某某、戚日壮戚某2驾车行驶至吴川市塘尾街道塘头村路段时,发现正在路边等车的被害人凌某,并将凌某作为作案目标。戚日壮戚某2驾车停在凌某面前,管舒婷管某某就叫凌某上车,凌某上车坐在副驾后面的位置,并向管舒婷管某某交了20元车费。把凌某骗上车后,按照事前商量的计划,戚陈琼戚某某冒充在西藏参军转业回银行的工作人员,称梁强生梁某甲是西藏牧民,因生了三个女孩,但没有生男孩而到南方烧香拜佛,并称“强”在西藏养了几千头牛,每头牛以500欧元的价格卖到国外,家里很有钱,身上带的都是欧元而不是人民币,为了让凌某相信,戚陈琼戚某某特意叫梁强生梁某甲从身上拿出欧元展示给大家看,由其鉴定是真的100欧元,并称100欧元可以兑换900多元人民币。梁强生梁某甲用拗口的普通话要求大家给钱他,为其祷告参拜添福气,让其妻子能生男孩,给添的福气越多,就越感谢大家。这时,被告人管舒婷管某某假装其身上没有带现金,但有一张银行卡,但不知道卡里面还剩多少钱。此时,被告人戚陈琼戚某某说可以帮忙查出银行卡的金额,于是戚陈琼戚某某叫管舒婷管某某把手机给他,戚陈琼戚某某在手机上输入银行卡的取款密码,管舒婷管某某输完密码后,戚陈琼戚某某接过电话听了后随便说卡上还有18000元钱,管舒婷管某某附和说正确。于是被告人管舒婷管某某就把银行卡交给梁强生梁某甲,梁强生梁某甲接过银行卡后,将银行卡和两张100欧元纸币放进一个利是封,再将利是封放进一个红色的小袋子里面,然后双手合十祈祷,口中念佛语,手指不停地在红色的小袋子上比划,目的为让凌某信任。梁强生梁某甲祷告参拜完后,就把红色的小袋子绑好后还给管舒婷管某某,假装叮嘱一番,要拿回家拜神后才能打开,这样才能感动佛祖,帮助其生到男孩。此时,被害人凌某看到管舒婷管某某一会儿功夫就得到两百欧元,很心动,相信梁强生梁某甲等人的把戏。戚陈琼戚某某就问凌某有没有银行卡,也拿出来给西藏牧民祷告参拜,凌某拿了一张农业银行卡(户名凌某,卡号62×××17)和手机,凌某按照他们的要求在手机输入银行卡取款密码的时候,戚陈琼戚某某和梁强生梁某甲在旁边将凌某的银行卡取款密码记下,梁强生梁某甲接过凌某的手机确认卡里面有钱后,梁强生梁某甲便以相同的方式,将凌某的银行卡和两张100欧元纸币放进一个利是封,然后再将利是封放进一个红色小袋子里面,双手合十祷告参拜后绑好袋口交给凌某,此时戚陈琼戚某某一把抢过小袋子并打开红色小袋子和小袋子里面的利是封,称里面不止有两张欧元,凌某看见戚陈琼戚某某从利是封里面拿出他的银行卡和两张100欧元,此时梁强生梁某甲一把抢回来,将凌某的银行卡和两张100欧元重新塞进利是封,再放进小袋子里面称其他人打开就不灵验了,接着梁强生梁某甲将红色小袋子绑了几个死结,双手合十祷告参拜后,并用额头碰了碰凌某的额头,目的是遮住凌某的眼睛,这时管舒婷管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另外一个一模一样装有卡片的红色小袋子交给梁强生梁某甲,将凌某的银行卡调包,凌某接过小袋子后用力捏了一下小袋子,觉得里面有张类似银行卡的卡片。被告人梁强生梁某甲与同案人戚陈琼戚某某、管舒婷管某某、戚日壮戚某2得逞后,在吴川市黄坡镇至坡头区海湾大桥路段找了个借口并把20元车费退还凌某,把凌某叫下车,然后到在坡头区龙头工业区龙广路77号湛江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门口旁边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提款机和茂名化州市同庆镇人民中路282号的中国农业银行的柜台分别取出20000元、49000元,共69000元。被告人梁强生梁某甲与同案人戚陈琼戚某某、管舒婷管某某、戚日壮戚某2扣除车辆燃油钱、吃饭钱、住宿等费用后,四人各分得赃款15000左右元。另查明,同案人戚陈琼戚某某、管舒婷管某某、戚日壮戚某2的家属在案发后已将人民币69000元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凌某,并得到凌某对戚陈琼戚某某、管舒婷管某某、戚日壮戚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强生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梁强生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戚陈琼戚某某、管舒婷管某某、戚日壮戚某2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凌某的陈述;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7、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8、刑事判决书;9、谅解书、收据;10、违法犯罪记录查询;11、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强生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祈福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并使用人民币6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强生梁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犯盗窃罪对被告人梁强生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经查,该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强生梁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强生梁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建 冲审 判 员 林 嘉 瑜人民陪审员 蔡 木 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