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宇晖与李立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晖,李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王宇晖,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立柱,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王宇晖与李立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字第92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达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