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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宇晖与李立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晖,李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王宇晖,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立柱,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王宇晖与李立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字第92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达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