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终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与莫郁珍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李直梅,魏军,莫郁珍,周继福,梁平县名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平县福禄镇人民政府,梁平县公路局,谭常平,梁平县福禄镇欣平预制构件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2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负责人:李勇壮,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直梅,女,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军,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郁珍,女,193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安煜,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继福,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周小林,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平县名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表人:陶名师,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平县福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负责人:唐满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洪,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系福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向光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平县公��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表人:杨永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世才,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常平,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平县福禄镇欣平预制构件厂。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经营人谭常平,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