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罗凤芹与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凤芹,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2076号申请执行人罗凤芹。被执行人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边玉功,经理。申请执行人罗凤芹与被执行人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48927.00元,并负担执行费17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