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7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明与张键权、张雯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张键权,张雯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7288号原告:陈明,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漳州市芗城区东铺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键权,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被告:张雯珠,曾用名张文珠,女,汉族,1982年5月12日,。原告陈明与被告张键权、被告张雯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张键权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2日,被告张键权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其妻被告张雯珠担保,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日为2014年12月1日,争议管辖地为芗城区法院等。被告至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日,被告张键权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由被告张雯珠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借款2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还款日为2014年12月1日,争议由借款地芗城区法院管辖等。2016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及庭审笔录为证,应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键权之间的民间借贷及被告张雯珠提供的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张键权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张雯珠应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张键权追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键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明借款本息27600元。二、被告张雯珠对被告张键权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张键权追偿。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被告张键权、被告张雯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婷婷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