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增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增强,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系河北省广平县广平镇西北堤村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广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逮捕。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增强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丽敏、张珍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增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增强酒后到广平县人民路滋滋有味饭店内吃饭,饭后赵增强因无钱结账与该饭店的厨师贺某发生争执后被拦开。贺某回后厨后,赵增强拿起凉菜间的菜刀去后厨向贺某挥砍,被贺某用厨房的塑料桶挡住,后该店的工作人员将赵增强的刀夺下。随后赵增强被广平县公安局民警带至广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讯问。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增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增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增强酒后到广平县人民路滋滋有味饭店吃饭。饭后赵增强因无钱结账与该饭店的厨师贺某发生争执被拦开。贺某回后厨后,赵增强拿起凉菜间的菜刀去后厨向贺某挥砍,被贺某用厨房的塑料桶挡住,后该店的工作人员将赵增强的刀夺下。随后赵增强被广平县公安局民警带至广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讯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郭某1、常某证言,证实两人都是广平县滋滋有味饭店的服务员。2016年4月18日晚上11点左右,两名男子来广平县滋滋有味饭店吃饭,那个岁数大的身上有纹身的男子用吧台的座机打电话让人给他送手机。两名男子坐到大厅的11号餐桌上点了两个驴肉卷饼、一碗荷叶粥、半斤泥坑白酒、两瓶康师傅的绿茶。吃饭期间那名岁数大的男子把桌子上的餐盘摔到地上。吃完饭后两名男子就起身往外走,常某让两人结账,共三十八元。两人说没带钱明天再结账,后那名岁数大的男子让报警,郭某1就报警了。郭某1把厨师贺某喊出来,贺某让两人结账,贺某与那名岁数大的男子互相推搡,后贺某回后厨了。那名岁数大的男子走到凉菜间,从案板上拿了一把刀去后厨,拿着刀砍了贺某三四下,没有砍住,被贺某拿着一个桶挡住了,后来被旁边的服务员拦住,把刀夺过来了。2、证人郭某2证言,证实2016年4月18日23点55分左右,其正在滋滋有味后厨工作,服务员郭某1过来喊其和贺某说有个人吃完饭后不给钱,三人一起到收银台的位置看到一个男的,贺某让那个男的结账,那人说没钱,郭某1用前台的电话报警。然后那个人就去推贺某了,后两人互相推搡了起来。被拦开后,贺某就回后厨了。后见那名男子拿着刀进到后厨了,其和常某紧接着也进去了,看见那个人拿着刀朝贺某挥动了三下左右要砍贺某,贺某用白桶挡着,其和常某、王某就开始夺那个人手里的刀,其从那个人手里把刀夺下来给了常某。后来那个人被劝出了后厨,紧接着民警就到现场了。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9日凌晨一点左右,其正在广平县滋滋有味后厨干活,贺某慌慌张张地进了后厨,后面跟着一位年轻男子右手里拿着一把店里的剁肉刀。那名拿刀的男子拿着刀在贺某面前上下砍了两三下,贺某拿着一个后厨的桶举着挡着那名男子手中的刀,其也拦着那名拿刀的男子。这时常某、郭某2也过来了,几个人把这名男子手中的刀夺了过来,随后公安机关就到现场了。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8日晚上11点40分左右,其和赵增强去滋滋有味饭店吃饭,因为都没有钱,赵增强就给他兄弟打电话说把手机送过来。两个人要了一碗粥、两张驴肉饼和一瓶半斤的白酒、两瓶绿茶,待了二十分钟左右,赵增强就说回家吧。从吧台过的时候,赵增强和吧台的服务员说明天给钱。服务员说不行,拦着不让走。后来服务员就把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厨师叫过来了,厨师来了还是说叫把钱付了才能走。后来就听见服务员报警了,赵增强就靠着吧台等着警察来,期间赵增强和厨师两个人互相骂了几句后,赵增强就先推了厨师一下,厨师推了他一下,两个人互相推了几下。其出去找人拉走赵增强,没有找到人,回来时看到厨房人挺多,一个穿白色衣服的服务员拿着棍子去厨房了。其就往厨房走,看到赵增强在厨房和厨师互相撕拽着,一个服务员拿着刀和棍子出去了,其就把赵增强和厨师拉开了,后来警察就到了。5、被害人贺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8日23点50分左右,其正在滋滋有味后厨工作,服务员郭某1过来喊其,说有个人吃完饭后不给钱,其就和郭某1一起去了收银台。其看到一个男的说没钱不结账,其说要报警,两人就互相推搡了起来,被服务员拦开后其就回后厨干活了。过了5分钟左右,那名男子手里拿着把刀到厨房找其,其顺手拿起厨房内的一个白桶,那个人手里拿着刀朝其挥动着要砍其,他一共挥动了三下左右,其就用白桶挡,其他的服务员就开始夺那名男子手里的刀,后来刀被夺了下来,那名男子也被其他的服务员劝出了后厨,后来民警就到现场了。当时参与夺刀的服务员有郭某2、郭某1、常某。6、被告人赵增强供述,供认2016年4月18日晚上,其和别人喝酒后心里挺不高兴,到家后又从家出来到了阳光KTV唱歌,在唱歌期间其喝了四五瓶啤酒,后来KTV的老板让他那儿的服务员杨某送其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心里还是不高兴,就跟杨某去滋滋有味吃点饭。在滋滋有味吃饭期间其又喝了半斤白酒,吃完饭走时服务员让其算账,其就跟前台的女收银员说今天没有带钱,明天给送过来,服务员不行非让先把帐结了再走。后来因为这个事其骂了其中一个男服务员两句,还用手推了他两下,后来那个男服务员就往后厨走了。当时其在收银台那儿站着心里想着还是生气,就从前台对面的厨房内拿了把刀去找那个男服务员,在后厨里面其见到了那个男服务员,就用手里的刀去砍他,他用桶挡了,其又用刀砍他时刀被其他服务员夺了过去,那个几个服务员把其拉到收银台那儿后警察就到了。其当时想拿刀吓唬那个男服务员,因为三十几块钱饭费那个男服务员就跟其吵吵,其以为没面子。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8、提取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刀一把。9、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10、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录像。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12、辨认笔录及照片。13、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14、被告人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工具照片。14、关于赵增强反映其在审讯期间被办案人员殴打的相关说明、罪犯入所体检表、讯问视频光盘。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增强酒后逞强耍横,持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增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增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光霞审 判 员 任诗君人民陪审员 李世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陆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