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3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韩华军、王之柱与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华军,王之柱,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3034号申请执行人韩华军,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王之柱,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石集乡石集街。法定代表人王廷健,该乡乡长。本院在执行(2016)苏13民终869号韩华军、王之柱与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泗洪县石集乡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岳松执行员 刘桂林执行员 刘朝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越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