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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鲁芸芸与被告X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芸芸,X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1357号原告:鲁芸芸,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XXX,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鲁芸芸与被告X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芸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的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买货车,原告向其亲戚借款15000元。后原、被告离婚时协议15000元欠款由被告负责向原告归还后原告再向其亲戚归还,被告就15000元债务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XXX未答辩,但应诉时称:其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为购车向原告亲戚借款15000元、双方离婚时将15000元的债务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15000元欠条、欠条复印件就是被告出具的均属实。现其没有能力向原告归还15000元。对于当事人依法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审查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欠条、户籍证明、谈话笔录、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是夫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买货车,原告向其亲戚借款15000元。后原、被告离婚,双方协议15000元欠款由被告向原告归还后再由原告向其亲戚归还,被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确认了上述事实。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给付15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方义务。被告应按照双方协议的时间及时向原告还款。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原、被告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鲁芸芸归还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慕翠霞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 员代  园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