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民初5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颖诉贵阳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贵阳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5790号原告刘颖,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欧竹青,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贵阳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王绥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晓华,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崔仁贵,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贵阳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颖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颖承担。审判员 陈应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焕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