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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江,阳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281号被执行人李瑞江,男,1980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阳文芳,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申请李瑞江、阳文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初字第98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瑞江、阳文芳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案款92574.0元,承担执行费1288.6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瑞江、阳文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323执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青旺审判员  吕桂华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