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袁守成申请王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守成,王洪波,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袁守成,男,汉族,1950年11月11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王洪波,男,汉族,1988年06月01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王英,女,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袁守成与被执行人王洪波、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54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