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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泉州市亚利特建材有限公司与南安市柳城漆彩人生涂料商行、林文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亚利特建材有限公司,南安市柳城漆彩人生涂料商行,林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亚利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西边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3953539-6。法定代表人张萍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长基、吴金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安市柳城漆彩人生涂料商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鹏峰路1号。经营者林文杰,系该商行管理人。被执行人林文杰,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8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安市柳城漆彩人生涂料商行、林���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柳城漆彩人生涂料商行、林文杰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亚利特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执行费人民币575元,但被执行人南安市柳城漆彩人生涂料商行、林文杰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7月15日、2016年10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除查到被执行人南安市柳城漆彩人生涂料商行、林文杰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6年7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南安市柳城漆彩人生涂料商行、林文杰的银行存款,并于2016年10月19日扣���林文杰银行存款4320.01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清偿债务;3、于2016年7月18日将被执行人南安市柳城漆彩人生涂料商行、林文杰纳入失信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亚利特建材有限公司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下落,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