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宇与王蜀平、汤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王蜀平,汤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614号原告:高宇,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熙,男,汉族,系原告的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蜀平,男,汉族。被告:汤炜,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根,四川金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高宇与被告王蜀平、汤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高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高宇负担。审判员 罗昌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