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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宇与王蜀平、汤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王蜀平,汤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614号原告:高宇,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熙,男,汉族,系原告的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蜀平,男,汉族。被告:汤炜,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根,四川金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高宇与被告王蜀平、汤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高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高宇负担。审判员  罗昌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