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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德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德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1788号被告: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西联芙蓉新村西联碧桂园销售中心内***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被告:李德洲,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9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仝小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