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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5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洁与陈钏、陈庆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洁,陈钏,陈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5296号申请执行人陈洁,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钏,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庆伟,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洁与被执行人陈钏、陈庆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262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111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庆伟名下的闽F×××××号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陈洁与被执行人陈钏、陈庆伟于2016年10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52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讨论笔录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讨论时间:2016年10月24日讨论地点:执行庭执行员:陈进、蓝大川、张福成记录人:林海山(代)承办人:陈进讨论记录如下:陈进介绍案情: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洁与被执行人陈钏、陈庆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262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111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洁与被执行人陈钏、陈庆伟于2016年10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我建议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52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蓝大川:同意经办人意见。张福成:同意经办人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2016)闽0802执529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