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字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施卫与杨丰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卫,杨丰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1391号申请执行人施卫。被执行人杨丰贤。申请执行人施卫与被执行人杨丰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杨丰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施卫工资款5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5500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受理费3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5831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杨丰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韩雪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德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