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3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福建晋江奥金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赖增添、丁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奥金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赖增添,丁明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3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晋江奥金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鹏头奄外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明权,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江、余锦江,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增添,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郑文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丁明权,男,1959年8月8日出生,回��,住晋江市陈埭镇。上诉人福建晋江奥金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增添、原审被告丁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晋江奥金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晋江奥金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福建晋江奥金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23283元,减半收取11642元,由上诉人福建晋江奥金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丽阳代理审判员 李 芳代理审判员 余卓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秋韵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