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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以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以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彭先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以圣,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以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我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东升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