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治申请执行边安喜、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边安喜,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杭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刘志),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委托代理人师瑞玲,女,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边安喜,男,42岁,汉族,现住杭锦后旗。被执行人刘慧,女,41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刘治申请执行边安喜、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治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中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