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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廷成与靳志轩、靳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廷成,靳志轩,靳某,朱云华,杨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郭廷成,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靳志轩,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靳某。被执行人朱云华,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军喜,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廷成与被执行人靳志轩、靳某、朱云华、杨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于2016年8月16日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原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