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廷成与靳志轩、靳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廷成,靳志轩,靳某,朱云华,杨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郭廷成,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靳志轩,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靳某。被执行人朱云华,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军喜,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廷成与被执行人靳志轩、靳某、朱云华、杨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于2016年8月16日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原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