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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3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正理诉被告李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理,李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3民初684号原告:杨正理,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倩,女,汉族。系原告杨正理姐姐。被告:李保平,男,汉族。原告杨正理诉被告李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杨正倩、被告李保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正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1月24日起止2016年9月24日,共32个月,计38400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1月24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借原告60000元,约定利率月息2分,借款期限1年,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李保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本金60000元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现因经济困难,暂无能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借原告现金6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1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应得到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已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应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李保平归还杨正理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84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如逾期履行,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李保平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1300元,退付杨正理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盈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