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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永华与刘海军借款合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永华,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财保132号申请人吴永华,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宽城县。被申请人刘海军,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宽城县。申请人吴永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海军在宽城镇新兴街247号煤炭家属楼二单元201室的楼房,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吴永华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海军位于宽城镇新兴街247号煤炭家属楼二单元201室的楼房,(房产证号:宽房权证房登字第2012-2**号)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