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田军与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军,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第793号申请执行人田军。被执行人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229号。法定代理人蒋明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怀劳人仲字(2014)第01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谌西文 搜索“”